资产重组与ST公司“摘帽”的关系

点击数:322 | 发布时间:2025-01-22 | 来源:www.lianmiu.com

    中图分类号:F224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4117(2011)08-0049-01

    1、资产重组方法与ST公司摘帽的关系

    股权出售一般是指上市企业的大宗股权出售,其本质是企业的控制权从原来的大股东手里转到新的股东手里,是公司外部控制机制的形式之一,适用于代理问题比较紧急的上市公司。股权出售之后,上市企业的资产、负债、股东权益的账面价值并未发生变化,因此其对上市企业的影响是间接的。

    资产置换是指置换方以优质资产换取被置换方的劣质资产,力求调整被置换方资产结构,提升资产的整体水平,扩大主营业务的优势地位或者改变主营业务的方向,跨越到另一范围。“掏空”理论觉得,股东对企业的控制权和所有权不同,出于自己利益最大化的考虑,企业的大股东有转移企业财产和收益的欲望。股权的过度集中致使了企业的实质控制权学会在少数大股东手中,大股东会有能力借助自己手中的权利来转移企业的财产和收益。假如大股东对上市企业的“掏空”致使上市公司陷入财务困境的话,基于多方面的考虑,为了帮助困境企业摆脱困境,大股东或许会采取更积极的手段,也更倾向于使用资产置换的方法来帮助困境企业脱困。因此,绝大部分的资产置换都发生在上市公司与其母公司之间。资产剥离一般是指上市公司剥离盈利能力较差的资产,以降低耗用在这部分资产上的固定本钱,提升剩余资产的借助效率的一种方法。一方面,通过资产剥离,企业可以减少过分多样化带来的负面效应,集中精力做好主业,不断提升企业的核心竞争优势。其次,通过供应劣质资产,企业可以获得一部分资金,这有益于改变企业现金流短缺问题,并在一定量上提升了企业的偿债能力。但,因为剥离的资产是劣质资产,所以探寻适合的用户会比较困难。除此之外,资产剥离后,企业的资产规模大幅降低,抗风险的能力会有所减少。

    债务重组是指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状况下,债权人根据其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者法院做出的裁订做出让步的事情。债务重组使得企业可以暂时免于被破产的命,获得暂时喘息的机会。但,债务重组并未改变企业的盈利能力、营运能力。因此,债务重组几乎是资产重组这几种方法中最没伤筋动骨的那一种,相对而言,功用也没那样明显。

    兼并回收是指上市公司借助其各方面的优势(譬如说资金、管理、技术、规范等),有目的的获得优质企业或具备进步潜力的企业的资产、控制权等,以求调整不适当的产业结构或获得规模经济。差别效率理论给困境公司提供了一种摆脱困境的思路,即,困境企业可以通过在市场上探寻适合的对象来对其进行兼并回收。通过回收方出色的管理团队,可以帮助困境公司走出困境,恢复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协同效应理论觉得,一方面,通过横向、纵向与混合并购可以扩大生产规模、减少平均单位本钱,提升收益水平,最后获得规模经济,达成经营协同效应,达到企业之间的优势互补。其次,企业之间通过并购可以达成财务协同效应,体目前以下两个方面:1、资本本钱减少;2、合并企业的偿债能力提升。两家公司合并后,原先的外部投资活动目前被内部化,而内部资金的用法本钱和用效率要远远高于外部资金,这就使得合并后企业的资金本钱减少。

    综上,不一样的资产重组方法对于困境公司脱困的功用是不同的,即对ST公司能否摘帽的影响是不同的,本文觉得,兼并回收这一资产重组方法可能更有益于ST公司获得摘帽。

    2、资产重组时间、频度、强度与ST公司摘帽的关系

    上市公司被ST之后,假如一年内净收益仍然为负数,就会被PT;PT之后会有一年的缓冲期,假设在缓冲期内,净收益仍然为负值,那PT公司就会面临退市的风险。因此,上市公司被ST之后,第一年就开始进行资产重组或者重组次数更多的公司表示其行为更积极、摘帽的迫切程度更高。而且,相对而言,从第一年就开始进行资产重组的ST公司,重组的时间会长一些,重组的深度会深一些,如此的重组会更彻底一点,因此对于重组后的绩效会产生更积极有哪些用途,也更有益于ST企业的摘帽。重组次数越多的公司,在不断探索可以使其获得脱困的重组方法,更有益于其推行比较适合其自己的资产重组方法,而且,一次次的重组使得困境企业的弊病在一点点降低,所以,重组次数越多的ST公司获得摘帽的可能性更大。资产重组的强度是指进行资产重组买卖的总价。强度越高,代表资产重组的规模越大,范围越广,即,困境公司获得的重组资源越多,涉及到的被重组对象越多,因此,资产重组强度越高的ST公司更容易获得摘帽。

    3、股权性质影响资产重组与ST公司摘帽的关系

    国有控股的公司产权是国家所有,为了预防国有资产的流失,提升国有资产的借助效率,与非国有控股的ST相比,国有控股的ST公司进行资产重组的积极性会更高中一年级些。除此之外,在帮助困境公司脱困这一方面,政府对于国有控股的ST企业的支持力度会更大一些。因此,较之于非国有控股的ST公司,国有控股的ST进行资产重组的次数或许会更多、强度或许会更大并且也更倾向于在ST后的第一年进行资产重组,因而其摘帽的可能性更大。但,2007年6月1日起,新的《破产法》开始推行,其适用范围从全民所有制企业扩大到所有种类的企业,那样与国有控股的ST公司相比,新的《破产法》推行后非国有控股的ST公司采取重组策略或许会更频繁、强度更大,这使得国有控股ST公司更容易获得摘帽的这一优势有所减少。

    作者单位:中南财经政法大掌握计学院

    作者介绍:吴红(1986― ),女,山东淄博人,硕士,财务管理;周奕希(1987― ),女,湖北广水人,硕士,财务管理。

  •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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